提醒赴乌兹别克斯坦中国公民遵守携带麻醉品、精神类药物的有关规定

小博 2024-09-13 10

提醒赴乌兹别克斯坦中国公民遵守携带麻醉品、精神类药物的有关规定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卫生部1998年9月4日颁发的《关于自然人一次性携带自用药品入乌境的规定》、乌政府2000年7月31日批准的293号《关于麻醉品、精神类药物及其前体入出乌边境的规定》及2003年10月29日批准的472号《关于旅乌人员携带及使用麻醉品和精神类药物的规定》。

  赴乌人员可随身携带用于治疗用途的麻醉品和精神类药物。但麻醉品不能超过7天药量,精神类药物不能超过15天药量。有关药品清单及详细信息可登录乌外交部网站(http://mfa.uz/ru/)领事问题专栏查询。

  赴乌人员在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和出示所携带的麻醉品或精神类药物,并提供居住国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注明所携带麻醉品、精神类药物名称、剂型、疗程时间及药量)、证明合法获取药品的文件(处方的复印件)。

  对于超出诊断书标明或申报数量的药品,乌海关将予以没收并销毁。对瞒报或藏匿麻醉品、精神类药物的违规人员,乌海关将依法惩处。

  中国驻乌兹别克斯坦使馆提醒赴乌中国公民遵守相关政策,以免入境受阻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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